第五百五十二章 改革之难,收权与放权!(2/6)
是问斩杀头的重罪,都需要经过刑部的严格复核,名义上还要呈报皇帝御批,方能执行。类似于灾情时期临时下放审判权,这只是特殊情况下的特事特办。
在正常时期,绝不允许如此行事。
虽然皇帝的御批在许多时候仅仅是一道程序,走一个形式上的过场,但这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。
因为谁也无法预料,皇帝是否会突然心血来潮,抽查某一个罪犯的卷宗,追根溯源。
这一系列的繁琐程序,也使得地方官员不敢肆意妄为,随意滥杀无辜。
受儒家“仁政”思想的深远影响,朝廷素来标榜以“仁”治天下,强调人命关天,丝毫无可马虎。
但这往往仅仅停留在表面文章上。
在实际操作中,却又是另一番光景。
一个省每年上报朝廷需处决之人,可能只有三五名。
但随便一个县衙,在狱中“病故”或“受刑致死”的人数,却远超这个数字,其中不知有多少冤魂。
朱允熥早就知道这些弊端,此前他所采取的一系列改革措施,已经大幅度减少了因此而“冤死”的人。
但他也清楚,如果此刻完全剥夺地方官府的审判权柄,难免会引发巨大的反弹与阻力。
“必须加大对狱中病故或其他非正常死亡原因的查处力度,特别是对那些受刑而死之人。”
朱允熥的语气骤然变得冰冷而坚决:“一旦查实其中有任何不法,必将严惩不贷,绝不姑息养奸!”
“在《大明日报》上大张旗鼓地宣扬这一点,务必使所有的百姓都家喻户晓,人人皆知。”
“同时,将严厉的惩处措施昭告天下,并杀一批胆敢违令行事的官员,以此警示世人。”
“让天下所有的百姓都明白,官员胆敢触犯这一铁律,就是自寻死路!”
“地方官府今后仅有抓捕犯人的权力。”
“抓捕之后,必须立即提交犯人资料,详细说明抓捕的原由与依据,并正式请求法房、法科、法司等各级法部机构予以批准。”
“凡是法部机构审理后,认为逮捕不当或证据不足者,所羁押之人必须立即释放,不得随意关押。”
“此外,如果需要对犯人施以刑罚,也要事先获得法部机构的批准。”
朱允熥接着又详尽地阐述了一系列具体的实施细则。
对于官府是否能动用刑罚,他并未选择一刀切地全面禁止。
地方官府肩负着破案的重压,而朝廷也必须给予他们这种压力,否则,地方官府衙门恐将怠于履职,无所作为。
可反过来,在上面强令要求必须破案的压力之下,要地方官府衙门彻底杜绝一切刑讯手段,无疑有些强人所难。
后世依赖无处不在的监控摄像头来约束执法行为,一旦脱离了摄像头的视线,许多事情便难说。
如今的大明,根本不具备那般先进的科技条件,想要完全禁止动用刑罚,在技术层面就难以实现。
与其堵死所有通路,最后执行的时候,却实际上形同虚设,不如适度保留一个缺口。
因此,朱允熥的策略是:允许在经过法部机构的严格审批后,动用刑罚。
对于未经审批,擅自使用私刑的行为,则必将严惩不贷。
这里面有一个关键点。
破案的压力,主要施加在官府衙门及其捕快差役身上。
法部机构,包括法科、法房等,他们只负责审理和判决案件,并不承担破案的职责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