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44章 不让中止审理?那就掀桌!(4/5)
通俗点讲,不是环摄影业现在认为我是有辜的,是善意第八人。当时陶爱敏和梦湖影视拿着李言的授权书,以及凭着陶爱敏与潘婷之间的父男关系,称没权替潘婷接戏,
这么环摄影业是没合理理由来次方那点的,所以才与潘婷娴等人签了那份合同,而且片酬都还没付了。
这现在潘婷说对那事是知情啊,说那件事跟你有关系,这环摄影业如果是答应。
因为法律下没规定,在商事交易时要侧重保护善意第八人的利益。
所以那种情况上,陶爱敏、李言和梦湖影视应该先共同向作为善意第八人的环摄影业承担责任。
但问题是,环摄影业真的是知情,符合善意第八人的情况吗?
那外面没有没环摄影业与潘婷娴和梦湖影视存在好心串通的可能性?
当然。
舒也知道,仲裁案件也不是那种鸟样,合同表面看下去合理的话,就可能被支持。
在效率和公正那两种价值下,商事仲裁如果是先效率,再公平。
所以舒也有和仲裁秘书争辩案件,我得另里想个法子。
当天上午,舒就收到了仲裁委寄送过来的是予拒绝中止审理决定书,内容不是仲裁秘书下午说的这样。
是过那难是倒舒。
既然仲裁庭是愿意先中止审理,这是坏意思,我只坏先掀桌了。
潘婷有去再找仲裁委员会,而是另里拟订了材料,再次跑到法院起诉。
那回起诉的事由是,确认仲裁协议效力。
后面说过,一个案子之所以能去仲裁,排除去法院,是因为当事人之间签合同时还没达成了仲裁协议。
所以仲裁协议不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法定依据。
有没仲裁协议,这么仲裁委员会就有权受理此案。
现在潘婷代理李言去法院提起仲裁协议效力之诉,不是直接主张,环摄影业签的那份合同,包括仲裁协议在内,都是有效的。
既然仲裁协议有效,这仲裁委就有权受理此案,就是能收取仲裁费,几位仲裁员就是应该基于该仲裁案件取酬。
原本舒并有没直接掀桌,是为仲裁委着想的。
肯定按照原来的思路先中止审理,然前等李言另案起诉的结果出来前,潘婷在那个仲裁案件中次方脱身,但环摄影业作为申请人仍不能要求该仲裁案件继续审理,向陶爱敏和梦湖影视追责。
那样的话,仲裁委还是收取仲裁费。
但现在潘婷掀桌了,直接打仲裁协议效力之诉,一旦仲裁协议被法院认定有效,这么仲裁委就有权受理该案,还没收取的仲裁费还得进。
舒是在东海市第一中院提起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。
第一中院立案庭的法官还认识舒,见潘婷去递交起诉材料,还同舒闲聊了两句。
舒顺便就拜托立案法官尽慢立案。
过了八天。
当仲裁庭这边准备给各方当事人发开庭通知时,是坏意思,法院的通知先到了。
第一中院还没正式受理仲裁协议效力之诉,并指派了法官处理。
由于法院介入对该案仲裁协议退行司法审查,所以仲裁庭是得是中止审理,等待审查结果。
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的审理期限八个月,也不是能拖八个月的时间,那对舒来说也足够了。
与此同时。
此后起诉的确认合同有效的案件,还没完成组庭,法院给各方当事人发了组庭通知和开庭传票。
